《實施辦法》修改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積極回應勞動關系領域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修改的內容主要包含以下九個方面。
一.堅持黨的領導
《實施辦法》明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明確規定工會要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確定了堅持黨的領導是工會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政治保證,為工會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自覺接受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意志和主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指導思想
《實施辦法》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一道,確立為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強調工會應當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這就為工會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不斷增強吸引力、凝聚力,把職工群眾緊緊團結在黨的周圍,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三.擴展工會基本職責
《實施辦法》將工會的基本職責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擴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中國工會十七大將工會基本職責擴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在黨的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發展歷程中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工會的基本職責,維權和服務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二者緊密聯系、相互支撐,在實踐中要一體謀劃,共同推進。
四.強化工會組織建設
《實施辦法》將工會覆蓋面由“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擴展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同時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明確了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入會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遵循。明確“國家級開發區可以探索建立總工會,州(市)級以下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行業工會聯合會”,進一步擴大工會組織覆蓋面。明確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空缺時,應當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規定“工會干部的培養、選拔、交流、使用應當納入各級干部工作總體規劃,加強工會干部隊伍建設”,規定“企業兼職工會工作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由工會與所在單位協商確定”,進一步完善了工會組織選舉和加強工會干部隊伍建設工作。
五.明確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法律地位
《實施辦法》增加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產業工人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推動改革任務落實”、“企業應當強化和落實培養產業工人的主體責任,提升產業工人技能素質,暢通產業工人發展通道,保障產業工人待遇”, 明確了政府的相關職責和企業主體責任。為各級工會在履行政治責任的同時,切實履行法定責任,抓住契機完善機構設置、制度機制,進一步強化工作舉措、推動工作創新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六.豐富工會維權服務內容
《實施辦法》規定“工會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 明確“工會依法通過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勞動法律監督等,推動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明確“工會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幫助職工解決困難,積極為職工提供物質、生活、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服務”,為工會拓展維權服務內容,推動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七.加強職工服務陣地建設
《實施辦法》明確“工會推進工人文化宮、工人療休養院、職工服務中心等職工服務陣地建設,可以通過聯合運作、孵化培育、委托服務、入駐運營等方式整合資源,為職工提供服務”,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當為工會辦公、開展活動和服務職工,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對設施和活動場所的重建、改建、修繕可以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人文化宮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和財政預算;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工人療休養院、職工服務中心等職工服務陣地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建設提供支持”,為各級工會組織加強職工服務陣地建設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八.強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
《實施辦法》新增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新業態企業依法規范用工,建立健全集體協商機制,優化勞動者關愛服務,保障勞動者權益,并協助同級工會指導和推動其建立工會組織”,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協力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
九.突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職能
《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新增一條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各級總工會可以通過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或者提出依法查處的建議”,為工會履行勞動法律監督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